辽住建市〔2015〕1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工程监理主管部门:
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和《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全省工程监理企业。
二、核查内容
1.核查企业是否满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资质标准和相关要求。
2.核查企业2014年的工程业绩。
3.核查企业市场行为情况,是否存在不良记录。
4.抽查企业及注册监理工程师的项目履职情况。
三、核查方式
(一)企业于2015年1月23日前,在“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管理系统”填报最新的如下信息:
1、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中的基本信息。
2、企业法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基本信息。
3、企业现有监理工程师、工作人员的基本信息。
4、企业本年完成工程业绩情况。
已在监理系统上填报的信息,不重复录入;如有变动的信息需修改。
(二)各市(含绥中、昌图,下同)工程监理主管部门按本通知要求,对本地区工程监理企业进行初步核查,于2015年3月1日前,将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报省厅建筑市场管理处。
(三)省厅结合各市核查意见,通过网络系统核查、实地抽查等方式进行复查,并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企业资质条件、业绩和市场行为进行动态核查,复查或核查结论在全省发布。
四、核查结论
动态核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对于满足本通知相关条件的,核查结论为合格,有效期两年。不满足的,核查结论为不合格,省厅将按有关规定做出限期整改、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撤回或撤销资质的处理。其中,对于在检查、抽查中发现的监理取费低于国家标准、擅自变更项目总监和项目监理人员、项目总监及监理人员履职不到位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视为不合格。
五、有关要求
1.各市工程监理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本通知传达至本地区相关企业,并做好初步核查工作。
2.各市工程监理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本地区企业的动态考核,对不满足条件的,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省厅报告。
联系人:任洁心
电话:024-23447616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