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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监理检测协会 发布时间:2007/5/11 阅读:3997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项,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工程监理或检测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建委审查并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建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市建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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