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建发〔2011〕15号
各工程监理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全市建设工程监理员培训教育、资格考试、证书取得、证书印章使用以及从业行为的管理与监督,促进我市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监理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辽住建发〔2011〕29号)、《辽宁省建设工程监理员管理指导意见》(辽住建发〔2011〕34号),市建委制定了《抚顺市建设工程监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抚顺市建设工程监理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建设工程监理员监督管理,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监理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辽住建发〔2011〕29号)、《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试行)(辽住建发[2011]31号)和《辽宁省建设工程监理员管理指导意见》(辽住建发〔2011〕3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监理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员是指尚未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和《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的建设工程监理人员。本办法所称监理员管理是指对监理员资格的考取、监理员证书的使用、监理员培训教育以及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凡在抚顺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培训考试取得《辽宁省建设工程监理员证书》,并受聘于依法成立的监理企业,从事监理专业工作的监理员,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培训及资格考试
第四条 监理员应在上岗前由所在单位申请参加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理基础知识、监理实务、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教育等培训。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行业协会负责组织监理员岗位培训工作,并组织制订考试大纲、继续教育培训方案等相关材料,建立监理员考试题库。
第五条 通过监理员培训后,达到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从业能力标准要求,通过资格考试,取得《辽宁省建设工程监理员证书》。
第六条 资格考试以书面形式进行,由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统一命题、阅卷、公布合格人员名单。考试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监理基础知识、监理实务、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教育等内容。
第七条 参加培训及资格考试人员需具备以下1-3条或第4条的条件:
1.毕业于工程建设相关专业的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具
有工程建设相关专业初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相关技术技能证书、技师职称的人员。
2.具有2年以上工程建设现场监理实践经验,或从事
建筑设计、施工技术、项目管理等2年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
3.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不含65周岁)。
4.毕业于工程建设及相关专业、愿意从事监理行业工作,并受聘于监理企业的大专及以上毕业生。
第八条 报名参加培训及资格考试,应提交下列资料。
1.填报《抚顺市建设工程监理员申报表》(见附表一);
2.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3个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所在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理工作实践年限证明;
4.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培训、考试程序如下:
1.提交第八条要求的报名资料,由报考人员所在单位一并报市监理检测协会初审,后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准审批;
2.参加培训;
3.通过考试;
4.考试合格后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发《辽宁省建设工程监理员证书》和印章。
第三章 证书、印章管理
第十条 证书及印章管理包括证书、印章的印制、刻制、核发、变更、注销。《辽宁省建设工程监理员证书》和印章由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监理员取得证书后,只允许在一个监理企业受聘。
第十二条 监理员证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如丢失应在市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到发证机关补办证书,收取证书工本费。
第十三条 监理员因工作变动,需由调入单位提交“抚顺市建设工程监理员变更申请表”(见附表二),并持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原单位解聘证明办理调入手续,交回原证书、印章,发放新的证书印章。监理员离开监理单位不再从事监理工作,应在离职30日内持监理员证书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监理员证书三年有效。在有效期内每年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培训课时每年不少于20学时。证书满三年时可持原证书和继续教育合格记录换发新证书。
第十五条 监理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证书印章注销。
1.已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或辽宁省监理工程
师证书的。
2.年龄超过65周岁的。
3.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
4.证书时效期满没有达到继续教育培训要求的。
5.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再从事监理工作的。
6.依法应该注销证书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 从业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辽宁省建设工程监理员系岗位职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七条 监理员应遵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工程建设监理行业的执业纪律、道德准则,恪守科学、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理职责,自觉接受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理员应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的指令,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从事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不具有监理文件签发权,只有在职责范围内原始凭证签署权。
第十八条 监理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暂扣其证书和印章,责令限期整改,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发证机关可收回证书和印章。
1.从业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的。
2.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
3.违反监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索贿、受贿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4.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及报告的。
5.从业单位与所持证书不符的。
6.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监理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其不再具备任职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和印章。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监理员证书的。
2.受处分、处罚不能继续从业或服刑的。
3.一年内被暂扣证书、印章两次以上的。
4.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或项目执业,或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监理活动的。
第二十条 被收回证书、印章的人员,在下达收回决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考取辽宁省建设工程监理员岗位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抚顺市建设监理员申报表
2.抚顺市监理员变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