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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抚顺市工程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clh 发布时间:2012/5/22 阅读:4496次

 

 

       抚顺市工程建设监理检测协会文件

   

      抚监检协字【20121

 


关于贯彻执行《抚顺市工程建设监理行业

自律公约》的通知

各监理单位:

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秩序,加强监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建立公平竞争、诚信服务、自我约束,相互监督,守法经营、优质服务的行业自律机制,根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辽住建发[2011]29号文件和省建设厅2012年度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精神,经全市监理企业协商讨论,并经抚顺市工程建设监理检测协会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制订了《抚顺市工程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自律公约”,特作如下规定:

1、各签约单位要恪守诚实守信的原则,自我约束,自觉接受监督,严格遵守公约的各项条款。

2、外埠入抚监理企业办理入抚备案手续时必须认可“自

律公约”,签约承诺遵守公约,缴纳履约保证金后,方可入

抚开展监理服务工作。

3、各签约单位如有违约行为,经查实,按照“自律公约”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自律公约”的监督执行机构是抚顺市工程建设监理检测协会。由协会理事会组织履约监督检查和受理履约不良行为举报的调查核实。

 

                       

O一二年五月三日

 

 

附件:抚顺市工程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主题词:贯彻  执行  自律公约  通知

抄报: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抄送:各监理单位

抚顺市工程建设监理检测协会 2012年5月3印发

 

 

     抚顺市工程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秩序,加强监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建立公平竞争、诚信服务、自我约束,相互监督,守法经营、优质服务的行业自律机制,根据

于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辽住建发[2011]29号文件精神,经全市监理企业协商,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经全市各监理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负责人参加的行业会议议定通过并签约。各签约单位均应遵守本公约,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条 外埠入抚监理企业办理入抚备案手续时必须认可本

公约、签约承诺遵守本公约,缴纳履约保证金后,方可入抚开展

监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监理服务的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依法从事监理服务活动。坚持公平竞争、信守合同约定,维护行业信誉,注重职业道德,遏制和惩戒压价竞标、无序竞争、串通作假、收受贿赂、倒卖证照等违法违规行为,树立监理企业良好形象,依靠企业信誉和优质规范服务参与监理市场竞标,开展监理服务活动。

    第五条  严格按照审批的资质等级参与监理投标,承接监理项目,开展监理服务工作。不得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不得出借、买卖、涂改监理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不得串通围标、陪标。

第六条  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规定和省建设厅的会议精神,经各签约单位协商确定,我市监理行业在执行国家收费管理规定的下限标准的基础上制订监理服务最低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第七条  依法签订监理合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监理合同要明确约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的服务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及支付方式。不得采取阴阳合同、恶意压价、变相降价、合同外让利,或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杜绝使用非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内容不全等现象发生。

    第八条  认真履行监理合同,严格执行监理制度。监理企业要认真执行行业有关标准,按照中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完善项目监理机构的考核管理办法和工作标准。监理专业技术人员配套合理,到岗到位,现场管理规范有序: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影像仪器和常规检测工具,积极采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等先进的管理方法、管理技术和管理手段:推行现场监理工作信息化、标准化管理:对施工各环节管理严细认真到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技术标准、技术文件和规定的监理程序开展监理工作,运用科学先进的管理方法,为业主提供优质的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服务。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得违规一人身兼多项工程监理职务;监理企业不得私拉乱雇无监理证书人员充当监理技术人员,或临时雇用拼凑项目监理班子。

     第九条  全面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针对工程规模和特点,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过程控制,强化现场管理。严格履行验收复试程序,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严把建筑材料入场检测验收关,严把标准规范执行关,严把工程质量关。

    第十条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完善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监理责任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等监理人员的安全岗位职责和安全监理职责。发现安全问题立即制止,督促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监理行业统计工作,采用先进的统计设备和手段,确保统计信息及时、准确、规范上报。

    第十二条  努力提高监理服务质量。监理人员要依法从事和开展监理业务,树立“依法守信、廉洁自律、公正科学、严细认真”的服务意识。不得向施工单位“吃拿卡要”,接受宴请或贿赂;不得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不得向施工单位介绍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不得向施工单位介绍施工队伍;不得在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监理验收文件按合格签字或出具合格文件;不得涂改、出借、转让、出卖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保护监理行业合法权益。对以各种借口抵赖、拖欠、拒付监理费用的客户单位,监理企业应向协会举报,协会将在协会网站予以曝光公示,在没有清还监理费用款项前,签约监理单位不得承揽该客户单位的监理项目。

    第十四条  贯彻落实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协会配合市建委对行业内各企业和外埠入抚监理企业及注册执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诚信体系建设、执行相关法律规章等信息进行收集、认定、记录、跟踪和监管,定期公布企业和个人的诚信信息。对发生违约行为的签约单位和执业注册人员,由协会组织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罚和处理意见,提交协会理事会研究定案,按违约性质和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不良行为记录、书面劝戒、行业通报批评、罚没违约得利、扣除或部分扣除履约保证金等处罚。对情节严重,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违约行为,由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限制参与投标、企业资质降级、撤销企业资质等级、撤销执业注册等处理,追究相关企业和记录执业注册人员的责任,建立行业失信惩戒制度体系和社会监督机制。

第十五条  外埠入抚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后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扣除履约保证金,并由协会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入市审批文件,限制其3年内不得入抚从事监理业务;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通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本公约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自订立之日起5

内,各签约监理企业(含外埠入抚企业)向市监理协会缴纳履约保

证金2万元,由市监理协会设立专用帐户,按下列方法管理和

使用:

1)、监理企业在本年度没有发生违约行为时,已缴纳的履约

保证金自动结转为下一年度履约保证金;发生违约行为时,由协

会理事会研究确定视情节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从已缴纳的履约

保证金中扣除,同时在下年初,被处罚单位必须再次补齐履约保

证金。

2)、罚收的履约保证金,监理协会提留20%作为履约监督检

查费用;80%作为奖励基金,用于行业表奖。

   3)、外埠入抚监理企业结束在抚工程时提出撤出抚顺报告,

由市建委批准后报协会,协会5日内返还履约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本公约的监督执行机构是抚顺市工程建设监理检

测协会。由协会理事会组织履约监督检查和受理履约不良行为举

报调查核实,并向全行业、全社会通告检查结果。任何企业或监

理人员都有权力和义务进行举报。举报电话: 57573315 

第十八条 本公约经抚顺市工程建设监理检测协会2012  423 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各会员单位分别签订《履约保证书》,公约自签约之日起生效。

2012423

 

 

 

附件1         监理收费最低限价

1、住宅、公建工程(6层以下)砖混结构不低于8平方米                  框架结构不低于9平方米

2、公建小高层工程(12层以下)不低于12平方米

3、高层公建住宅及小别墅不低于15平方米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不低于20平方米

4、市政公用工程监理收费不低于投资额的1.2%

5、人防地下室工程不低于25平方米

6、工业厂房工程监理收费不低于投资额的2.5%

 

 

 附件2                  

 

我单位自愿签订本公约。郑重承诺:严格遵守本公约各项条款,加强企业诚信建设,规范企业市场行为,提高企业监理服务质量。若违约,自愿接受协会和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公约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各项处罚。

         

         签约单位   ( 盖   章 )

                  

         法人代表    ( 签   章)

 

              2012 4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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