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建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建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建委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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