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抚建发[2010]17号
关于印发《外埠入抚监理企业
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外埠入抚监理企业的管理,市建委制定《外埠入抚监理企业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并成立抚顺市外埠入抚监理企业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王振东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建委主任
副组长:王晓宇 市建委副主任
成 员:初 毅 市建委科研设计与质量安全处处长
林忠耀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
刘 轲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办公室主任王晓宇(兼)。
现将《外埠入抚监理企业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企业入市承诺书》
2、《项目入市承诺书》
3、“三固定”的具体要求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四日
外埠入抚监理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试行)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加强对外埠入抚监理企业的管理,维护我市监理市场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省外建筑业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建发〔2009〕27号)、《关于外埠施工企业入辽备案有关问题的通报》(辽住建〔2009〕268号、《关于外埠监理企业入辽备案管理的通知》、《关于外埠监理企业入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本市范围内从事监理工作的所有外埠监理企业(以下简称外埠企业)。
第二条 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外埠企业入抚监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外埠企业入抚登记备案、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外埠企业入抚监理,需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乙级以上监理资质;
3、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
4、有与其企业资质等级相应的技术人员;
5、在本市有指定的常驻负责人和与其承接任务相应的技术、质量等方面的常驻负责人;
6、在本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7、应在我市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独立核算的非法人企业机构;
8、接受我市监理企业行业自律公约及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 外埠企业入抚从事监理活动,实行先办理企业入市备案,再按照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项目备案,项目备案应在企业入市备案现场复核后进行。
一、外埠企业办理入抚登记备案需提供以下资料:
1、《外埠监理企业入抚备案申请表》一式四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资质等级限乙级以上)副本;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企业驻抚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证书、身份证,及上述人员近期社会保险金交讫证明;
6、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入市介绍信;
7、由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省企业由所在地级市提供、外省企业由所在省提供)出具近二年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
8、驻抚机构设立文件;
9、在抚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10、开户银行出具的信誉证明;
11、企业主要工程业绩及业户反馈意见。
以上资料需提供原件,同时提供A4复印件一套并装订成册,原件阅后返回,复印件留存;办理企业入市备案时,须提供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入市承诺书》(见附件1)。
外埠企业入抚登记实行动态审验制度。
二、外埠企业办理入抚工程项目备案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外埠监理企业入抚工程项目备案登记表》一式四份。
(二)附件材料:
1、由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省企业由所在地级市提供、外省企业由所在省提供)出具近二年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
2、监理人员名册,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每人的注册证书、职称证、培训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及本单位办理的个人社会保险等证明;
3、法人授权委托书;
4、近三年已完工的同类级别以上代表工程(三个以上)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用户使用意见;
5、银行或有关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6、拟参加投标工程的招标公告;
7、在抚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8、其它需要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以上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招标公告可提供下载网页或复印件,其他资料必须提供原件,同时再提供A4纸复印件一份,原件阅后返回,复印件留存。并须提供由企业法人签署的《项目入市承诺书》(见附件2)。
第五条 市建委登记备案部门收到外埠企业入抚登记备案内容和备案资料后,对企业近年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驻抚机构、办公地点、管理人员及不良行为记录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对符合条件的外埠企业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入抚登记备案手续。
第六条 外埠企业在抚承揽工程必须通过投标方式,需持《外埠监理企业入抚允许投标通知单》和《外埠监理企业入抚工程项目备案登记表》办理投标手续,否则视为不具备投标资格。工程中标后,必须遵照抚顺市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签定工程监理合同,签定合同十五日内到抚顺市监理检测协会办理合同登记手续,并报市建委备案。未中标或工程竣工验收后,该工程项目登记备案自动失效。
市招标管理部门应严格履行职责,做好招标过程中的资格审查工作,招标代理机构在制定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时,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工作。
第七条 外埠企业在抚承接工程业务后,应申领《外埠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信用管理手册》)。《信用管理手册》是外埠企业在抚长期承接工程的凭证,记录该企业在抚的业绩和奖惩情况。
企业遗失《信用管理手册》,应在本市市级以上报纸声明作废后重新申领。
第八条 外埠企业可凭有关法定资料及《外埠监理企业入抚备案申请表》办理在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等手续。须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公安、卫生部门办理治安责任、寄住和健康检查等手续,并在三日内将办理的手续报市建委备案。
第九条 外埠监理企业应以企业自有技术人员组织监理工作。
第十条 外埠企业须在抚设立驻抚管理机构,配设相应的管理人员,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质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等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向市建委报送各类统计报表。
外埠企业在抚主要管理人员、办公场所、联系方式应保持相对稳定。如发生变更,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应从变更之日起3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市建委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的企业2年内不准入市。
第十一条 外埠企业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制度,遵照抚顺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收和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到所在地区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第十二条 外埠企业应加强现场管理,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组织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与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项目管理人员,建立相应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按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外埠企业入抚从事监理工作,应遵守本市有关监理市场、工程质量、社会治安、劳动安全、卫生防疫等法规、规章,并自觉接受建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劳动监察、公安卫生等部门的监督和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外埠企业撤离抚顺市、终止在抚承接工程时,应到市建委办理离抚手续。同时上缴《信用管理手册》。
第十五条 各有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外埠企业动态管理,督促、指导外地企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对外地企业驻抚机构设置、人员配设、市场行为、项目管理、合同履行、责任制落实等情况及时进行抽查和专项稽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督促限期整改,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报市建委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在本市有下列行为的,市建委应同相关监管部门研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及时给予外埠企业告诫谈话、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的处理,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的予以取消入抚备案资格并记录不良记录,同时向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一)未办理入抚备案或合同登记手续,擅自在抚监理的;
(二)在抚无固定的办公场所,驻抚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实际到位情况与入抚备案登记的资料不相符的;
(三)管理不规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不健全,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配设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不相适应;
(四)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提供虚假证明和伪造证件的;
(六)技术人员不满足工程需要的;
(七)违反本市税务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未在本市完税的;
(八)发生扰乱或严重违反招投标秩序、进行商业贿赂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九)存在不履行合同、无故放弃中标资格等不诚信行为或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各类事件的;
(十)恶意压价、串标围标及其它扰乱市场行为的;
(十一)不按规定上报各类报表的;
(十二)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第十七条 被责令限期整改的外埠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分析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改。
限期整改期为20天。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入抚备案资格。对取消入抚备案资格的企业在2年内不予受理入抚备案。
第十八条 各有关监管部门应联合在每年年底对入抚企业进行一次综合检查考评。检查考评内容是:外埠企业在抚是否符合入抚登记备案时应具备的条件,是否存在着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社会信誉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及不良记录行为。
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外埠企业没有发生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结论为合格。
(二)外埠企业有第十六条所列行为且情节较轻的,或年度考核信用等级为“信用一般”的,结论为基本合格。
(三)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结论为不合格:
1、发生第十六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
2、年度考核信用等级为“信用差”的;
3、连续三年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的;
4、不按规定报送定期检查材料的。
(四)对年度考核信用等级为“信用好”的外埠企业,结论可直接定为合格。
检查考评结论为基本合格的外地企业给予限期20天整改的处理。
检查考评结论为不合格的外埠企业,取消其入抚备案资格,并将其违法违规事实及相关证据通过媒体予以公示,并向企业注册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第十九条 凡被取消入抚登记备案资格的外埠监理企业,二年内不得入抚监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固定”的具体要求
一、 固定管理人员
提供驻抚分支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条件。职称或岗位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以及驻抚机构必要的工作人员。
二、固定办公地点
办公地点要有明显标志;有财务、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与营业执照,地址是否相符;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办公地点面积要求;甲企业一般不少于100平方米;乙级企业不少于80平方米。
三、固定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必须设在办公地点,有专人值守。
主题词:城乡建设 监理 企业 管理 通知
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6月24日印发 http://www.fsjl.org/up/upweb/IMAGES/txton.jpg
附件1.2. 3 http://www.fsjl.org/up/UPFILE/附件1.doc
附件4http://www.fsjl.org/up/UPFILE/外埠监理企业入抚备案申请表2.doc
附件5http://www.fsjl.org/up/UPFILE/外埠监理企业工程项目备案登记表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