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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抚顺市工程建设工业产品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clh 发布时间:2010/7/2 阅读:3988次

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抚建发[2010]5

    

     关于印发《抚顺市工程建设工业产品登记

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工程建设工业产品生产企业、代理商,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各有关单位:

    为防止假冒伪劣建筑材料及产品用于建筑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深入开展2009年全国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09]181号)等文件精神,为保证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推广“四新技术”,规范完善建设市场秩序,为企业生存和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外部环境,扶持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建筑业发展,参照外市做法,市建委决定对我市工程建设工业产品实行登记管理。为此,特制定《抚顺市工程建设工业产品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登记管理部门设在市建委科研设计与质量安全处,联系电话:7500416

                 

               年三月二十六日

 

 

抚顺市工程建设工业产品

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深入开展2009年全国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09]18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抚顺市工程建设工业产品登记管理的主管部门,对抚顺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工业产品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实行登记管理的工程建设工业产品主要是涉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的产品,其范围由市建委统一规定并定期公布。

    第四条  凡列入登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工业产品,均应登记并取得市建委统一印发的《抚顺市工程建设工业产品登记证》,并推荐各协会会员单位(建设、施工等单位)在工程建设中优先使用。对于在工程中使用没有登记的产品,应由质量协会组织专家论证并报建委备案后使用。对质量好、信誉高、使用“四新技术”的产品经组织专业部门审核发给《抚顺市工程建设工业产品推广应用证》。对淘汰、落后和给工程带来隐患的产品,将联合相关部门分别予以停产、处罚和追究责任。

   第五条  登记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获得《辽宁省工程建设用产品推广应用证书》的工程建设工业产品,可凭《辽宁省工程建设用产品推广应用证书》原件直接办理《抚顺市工程建设工业产品推广应用证》。

  (二)申请工程建设工业产品登记的供应单位(在抚顺的生产企业、外地或境外生产企业在抚顺的总代理商)填报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登记资料。

  (三)市建委登记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登记产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市建委颁发《抚顺市工程建设工业产品登记证》。

  (四)已经登记的产品,市建委将动态向社会公布。

  (五)《抚顺市工程建设工业产品登记证》有效期为一至两年。有效期满后仍继续供应的,供应单位需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内向受理单位提出延期申请,办理登记延期手续。

  当产品设计或工艺有重大变动而影响产品性能时,须及时申报市建委重新核发《抚顺市工程建设工业产品登记证》。

  第六条  申请登记的产品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抚顺市建委印发的《抚顺市工程建设工业产品登记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原件阅后返回,留复印件登记)

(三)代理商的代理证明原件(原件阅后返回,留复印件登记);

  (四)地级市以上的《新产品鉴定证书》原件和近期有效检验报告原件(原件阅后返回,留复印件登记);

  (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提供)(原件阅后返回,留复印件登记);

  (六)产品执行标准;

  (七)产品技术、使用说明书,施工工艺要求,检验、验收方法和标准,保证使用安全措施等资料。

  申请登记单位提供的资料必须齐全、真实、合法、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否则,撤销登记,并予公布。

  第七条  凡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产品不予登记。

  第八条  抚顺市登记管理部门对登记产品每年结合工程安全质量检查进行不定期抽样检验,达不到标准的产品,将向社会公布并从登记名录中除名,收回登记证。

  第九条  凡建筑工程使用的工程建设工业产品,在执行相关技术规定、规程的同时,供应单位应向产品使用单位出示《抚顺市工程建设工业产品登记证》。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登记公布的工程建设工业产品出现弄虚作假或存在质量问题,有权向登记管理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各监督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执行本规定,维护登记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并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出台相应措施,确保建材的品质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建筑企业管理处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城乡建设  产品  登记  管理  通知  

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抄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 各相关单位

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3月26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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